为实现农村全面振兴目标 户籍制度得勇于改革
来源:上海积分通
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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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农村全面振兴目标 户籍制度得勇于改革
11月初,广西颁布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提出要全面放开城镇户籍制度条件,取消对城镇居民的保险、居住、就业年限等限制。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发布了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19年新城市化建设的重点任务,提出到2022年,逐步取消对城市落户的限制,到2035年,城乡有序流动流动体系基本建立。此后,户籍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时期。
事实上,作为程序工作放开落户的条件,它只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全面覆盖。只有这样,公民才能享受到平等城市化的好处,才能与城市形成命运共同体,全心全意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实现城市管理者与普通市民的双赢局面。从而形成激励相容机制,一方面使城市具有不断推进制度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让衡量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城市化率在实践中得到提高。
长期以来,户籍改革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户籍改革不仅是一个“落户”问题,而且是一个与户籍相关的权利和福利不平等的深层次问题,不仅造成了不平等和人们的不公正感,而且破坏了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效率。只有不断缩小地区差距,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的协调发展,实现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的平等待遇,缩小不同城市户籍“金含量”的差异,才能意味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成功,使户籍制度恢复到登记人口生活条件和流动信息的原初意义,实现人口有序迁移的目标。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实中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例如,我们必须考虑到不同城市的承载能力,以及近年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雾霾、交通拥挤等“城市疾病”问题。我们不应急于求成,不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应尊重现实条件和发展规律,与行政体制改革、财税改革和其他相关改革相协调。特大城市面临的人口压力和资源挑战亟待解决,改革需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然而,中小城市具有吸引和竞争优秀人力资源的动力,应享有更大的改革空间,给予城市更多的自主权。户籍制度改革既要走原则又要灵活的道路,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制地方计划,中央要把握方向,引导全局。
改革能否进一步顺利进行,关键在于能否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长期以来,户籍改革中存在着权利取向与行政取向的竞争。人口的平等和自由流动的价值观念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了压力和动力,但现实中户籍改革的方向和强度往往受到城市管理者选择的影响,行政逻辑往往在这一选择背后发挥作用。例如,近年来,城市改革阻力的减少主要是由于户籍人口的增加能给城市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要使户籍改革朝着公共服务的平等方向发展,而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权宜之计,必须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如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更好地平衡中央与地方分配机制,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担忧。
虽然户籍改革是一项全民性质的改革,但涉及到的最大、最重要的群体是农民,农民的力量和话语权可能会被忽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在医疗、就业、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并不真正享受到城市户籍人口的待遇。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化机制。目前,我国有数亿农业转移人口需要走这条道路,任务艰巨。为了协调城乡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需要,保障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入分配权等权益,支持和引导农民依法自愿转让上述权益。为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还应扩大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进一步放宽对农地进入市场的限制,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同时推进户籍改革和城市化,保障农业稳定和粮食安全。
户籍制度改革是百年的规划。只有拿出大刀阔斧改革的勇气,才能不断提高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实现2050年农村全面振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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